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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标准: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、2008-2009年完成销售收入(或营业收入)1.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(含)以内;2.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000万~1亿元(含);3.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1亿~3亿元(含);4.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3亿~5亿元(含)。
以上所有企业(不包括行政性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,但包括在境外注册并属于我国政府有关机构监管的企业)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排序。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:
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要求,远离“两高一资”。
第二条 有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明确的发展方向,对高素质人才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。
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范,具有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内控机制。
第四条 主营产品市场前景好、科技含量高,行业成长前景广阔;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一定企业经营管理能力。
第五条 专注主营业务,不盲目扩张,不涉及或审慎涉及房地产行业及股票、期货、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投资。
第六条 合法经营,诚实守信,对银行贷款按期还本付息,不恶意拖欠、逃废银行债务,无不良信用记录,注重自身信用建设。
第七条 技术领域集中优势,不断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。
第八条 产品结构逐步优化,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。
第九条 风险投资体系健全,努力保障企业的资金来源。
第十条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%。 |